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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24
施行日期
2000-04-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52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

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4月24日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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