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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10-05
施行日期
1985-10-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5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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