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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来访接待的公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9-03
施行日期
2009-09-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46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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