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10-23
施行日期
1989-10-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31 字

最高人民检察 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1989年10月23日)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