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7-27
施行日期
1991-07-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2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高检会[1991]15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