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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0-20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567 字 · 共 7 条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2023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规范,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

(三)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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