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四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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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四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1954年3月3日)
四年来,由于人民政府采取了奖励棉花增产的方针和一系列扶植棉花增产的政策,保证了我国纺织工业和民用絮棉的需要。
一九五四年是国家进入有计划建设的第二年,为了保证生产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在不影响粮食增产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棉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为此,特将一九五四年的棉粮比价规定如下;
(一) 一九五四年棉粮比价:
地区粮食种类每斤7/8时中级细绒皮棉换粮数量
河北、山东、晋中、豫北小米 七斤半至八斤四两
陕西、河南、晋南小麦六斤十二两至八斤
湖北、江西、湖南级米七斤四两至八斤四两
江苏、浙江、安徽籼米七斤四两至八斤四两
东北 由东北财委参考以上标准自行规定
西南 由西南财委参考以上标准自行规定
(二)由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在新棉收购前,根据以上棉粮比价,统一规定各地棉花收购价格。合作社应在国管贸易公司协助下,进行预购,与农民订立预购合同。
(三)继续贯彻[优级优价、低级低价]的政策,鼓励棉农发展良棉种植。在收购工作中应提高分级检验技术,公平合理按级给价,严禁压级压价。
(四)财政征收,贯彻棉田、粮田同等负担以及棉田以棉花抵交公粮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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