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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1-08-13
施行日期
1951-08-1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02 字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

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每年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行委纪念。九月三日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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