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0-07-31
施行日期
1950-07-3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一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

一、 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 按件计资者, 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二、关于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薪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