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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布鲁克羊保护与发展条例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8-20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4,545 字 · 共 35 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布鲁克羊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6年6月2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与推广,促进巴音布鲁克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农牧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区域内从事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羊,是指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主产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草原,具有遗传性能稳定、耐高寒、抗病力强、耐粗饲等特点的地方品种羊。

第四条 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基础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疫病防治、品种改良、良种引进与轮换调配、饲草料基地建设、养殖规范、预警监测、政策宣传等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疫病防治、品种繁育推广、标准化建设、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巴音布鲁克羊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秩序规范、地理标志保护、品牌保护等相关工作,对巴音布鲁克羊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巴音布鲁克羊繁育、产品加工等相关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保持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财政、科学技术、数字化发展、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主体,依法参与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市场开发等活动,协同推进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八条 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章 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十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国家、自治区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挑选符合标准的巴音布鲁克羊,采集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纳入基因库进行保存。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提供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巴音布鲁克羊分布、遗传资源特性以及草原生态承载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划定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区。

第十二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支持符合要求的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依法申报国家级遗传资源保种场。

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种方案。保种方案应当突出遗传多样性保护,合理控制种群近交系数,保持品种优良性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保种目标、保种方式、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内不得引进其他品种种羊与巴音布鲁克羊杂交,依法进行科学研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

第十五条 从事巴音布鲁克种羊以及遗传材料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牧民饲养的巴音布鲁克种羊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出售的,农牧民饲养巴音布鲁克种公羊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巴音布鲁克羊选育方案,明确选育目标与技术路径,指导巴音布鲁克种羊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开展选育工作,加强对巴音布鲁克种羊质量、饲养环境、饲(草)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种羊品质。

鼓励和支持巴音布鲁克种羊生产经营者开展良种扩繁,健全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推广应用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现代繁育技术,不断提高良种供应保障能力。

鼓励和引导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选用符合种用标准的巴音布鲁克种羊,开展品种选育,推动巴音布鲁克羊品种选育保持独特遗传特性,逐步提升生产性能。

第十七条 销售的巴音布鲁克种羊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巴音布鲁克种羊时,应当附具种畜场出具的种畜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鼓励提供销售的巴音布鲁克种羊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标准等。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巴音布鲁克羊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产学研有机结合,开展巴音布鲁克羊优良品种选育以及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的推广,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巴音布鲁克羊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巴音布鲁克羊产业龙头企业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协同发展,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整体效益。

鼓励和引导巴音布鲁克羊养殖户、专业合作社(场)、企业等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专业化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开展巴音布鲁克羊肉营养成分专业检测与系统分析,深度挖掘巴音布鲁克羊品质特征,促进优质巴音布鲁克羊肉推广,实现产品优质优价。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巴音布鲁克羊品牌建设,整合品牌资源,培育巴音布鲁克羊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强化品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巴音布鲁克羊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申报巴音布鲁克羊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及标志使用。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巴音布鲁克羊有关的证明商标、产品专用标志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巴音布鲁克羊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支持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实施品牌战略,建立产品品牌专卖店、体验店,拓展上下游产业链,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开发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支持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推广应用追溯技术和设备,完善追溯信息录入、查询、管理等功能,实现从养殖、繁育、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全链条追溯,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平台查询产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巴音布鲁克羊东归历史文化价值,弘扬东归爱国主义精神,开展学术研讨、文艺创作、产品推介以及各类竞赛等活动,支持巴音布鲁克羊产业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巴音布鲁克羊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和资金支持,研究制定畜牧良种、饲草料、圈舍改造、农机购置等农牧业政策补贴,提升生产经营积极性。

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用地符合规定的,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拓展金融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相关产业。

第二十七条 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巴音布鲁克羊商业保险覆盖面,引导巴音布鲁克羊生产经营者投保养殖商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养殖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巴音布鲁克羊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鼓励从事巴音布鲁克羊疫病防治、种羊鉴定、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品种改良、集中饲养等现代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巴音布鲁克羊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开展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价值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和品牌认知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建立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加强在保种技术、品种选育、养殖管理、市场开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优势互补,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共同提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巴音布鲁克羊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监管不力,导致保种工作不达标、发生重大保种事故或者遗传资源退化的;

(二)在巴音布鲁克种羊鉴定、检测、检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包庇不合格种羊流入市场的;

(三)纵容、包庇、串通巴音布鲁克种羊生产经营者销售无系谱档案、未经检疫或者不符合标准的种羊,以及使用有毒有害饲料、兽药等违法行为的;

(四)对巴音布鲁克羊品牌保护不力,发现假冒品牌、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损害品牌信誉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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