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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2-18
施行日期
2009-12-1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22 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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