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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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9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备案”已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宗教团体自律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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