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56年10月11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的计算,以年度为准,以主管部为单位。主管部汇总的年度决算报告经过审核以后,全年实现的利润数额超过国家批准的年度计划利润的部分,即为主管部的超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扣除应提的超计划利润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企业社会主义竞赛奖金以后,以40%留归各主管部使用,60%解缴金库。
季度发生的超计划利润,在保证完成全年计划利润的前提下,可以比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预分。但在第二、第三季度计算超计划利润时,应当将以前季度的数额累计起来一并计算。
二、为了发挥基层企业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积极性,各部可以将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一部分,分给基层企业使用。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自行规定。
三、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弥补企业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因其它原因而发生的流动资金的不足;
(二)弥补基本建设计划内已列项目的资金的不足;
(三)弥补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基本建设支出的不足;
(四)经国家专案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职工宿舍);
(五)其它用途(如各项奖金等)。
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不得用于主管部(局)本身的各项行政支出。
四、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的管理和监督,按下列规定:
(一)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作为各部和各企业的特种资金处理,部和企业在前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行使用,不通过国家预算。
(二)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年度决算报告批准以前,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用于第三条二至五项用途的,不得超过当年预分数额的50%;其余可以暂时作为流动资金周转。
(四)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用于基本建设的,应当作为企业自筹资金,交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基本建设投入生产以后,应当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基金。
五、地方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的分成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照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且报送财政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