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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筹建少年犯管教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8-03-03
施行日期
1958-03-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64 字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筹建少年犯管教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58年3月3日)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筹建少年犯管教所工作的报告。现在将这一报告转发给你们,希即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公安部关于筹建少年犯管教所工作的报告

(1958年2月21日)

据各地报告,现在已经判刑的少年犯共有四千五百余名,对这些犯罪的儿童,目前除一部分关押在少年犯管教所以外,其余都分散在监所、劳改队和成年犯混押在一起,这样不仅易受成年犯的各种恶劣思想的熏染,而且也会影响少年犯身心的正常发育。同时,这些少年犯分散在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设置管教场所均成人数少、教员缺、设备差,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难以很好收到改造的效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更有效地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教育,正确地贯彻对少年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1957年1月我们与教育部商洽在长春、天津、上海、南京、武汉、西安、重庆、昆明、广州等地新建或改建九个少年犯管教所,分别集中管教就近地区的少年犯,预计可容纳5,000人以上。现在这些少年犯管教所已接近竣工,并拟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集中接收少年犯。对于少年犯集中后的经费开支,我们意见,今年原则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带,明年以后,由生产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公安厅、局在劳改经费中补助。如果认为适当,请批转省、市人民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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