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18
施行日期
2003-08-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82 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18日 国法函[2003]217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

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

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

(2003年7月16日 中气函[2003]1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等条文中的“大于”是否应当包括本数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惯例,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法律条文中的“大于”、“小于”,应当包括本数。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请予函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