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沙、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1-19
施行日期
1985-01-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7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

纶纱、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

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10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

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

据反映,我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盲目涌向香港,造成供过于求,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又不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四类纺织品的出口,是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鉴于这四类产品系半成品,我已有相当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和充足的原料,建议今后原则上不再采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方式生产并出口这四类纺织品。如有特殊需要新签订合同时,须报经贸部审批。

二、由于香港市场容量有限,出口上述四类纺织品(包括已签约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产品),应严格控制出口数量。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管理权归经贸部。对广东等省已签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在签发许可证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成立纱布协调小组,尽可能多吸收有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参加。协调小组承担上述四类纺织品的正常出口、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价格、加工费水平、市场客户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协调小组接受经贸部的指导,辅助行政管理工作。

四、以上办法适用于对澳门、日本出口。

五、请海关严格监督管理,对无证出口者应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