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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8-11
施行日期
1992-08-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22 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

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发布,国发〔1992〕44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我国交通运输的骨干。铁路建设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加快铁路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渠道,要积极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实践表明,合资铁路是对传统的铁路建设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是深化铁路改革的一条新路。

合资建设铁路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国家对合资铁路实行特殊运价,并给予其他必要的优惠政策;合资铁路公司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自我积累。目前已经合资建设的铁路也要按国家计委、铁路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逐步规范化。国家计委、铁道部要尽快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我国铁路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合资铁路,是指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经营的铁路路网干线和重要支线。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扶持合资铁路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铁路建设是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事业。各资建设铁路是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合资建设的铁路要服从国家统一的路网布局,由铁道部统筹规划,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跨地区和地区性的铁路干线及重要的铁路支线,都可以由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

二、合资铁路可根据国家发展股份制企业的政策,组建规范性的股份公司,负责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解决铁路建设和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三、合资铁路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合资铁路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自我积累。俣资铁路企业实行“以运为主,发展我种经营”的方针,以增强企业的活力。

四、合资铁路投资,包括铁路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间的利息支出等。投资各方可以利用资金(含自贷自还的贷款)、物资、设备、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和劳务等多种形式投入,合资建设铁路。

五、合资铁路产权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所有,其资产和财务关系,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渠道。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含贷款)分别列入投资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原则上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要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建设铁路。

六、合资铁路是全国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要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特点,合资铁路的接轨、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设备维修等,由铁道部门同合资铁路公司制定计划,共同落实。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七、合资铁路按照保本、还贷和微利的原则实行特殊运价,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合资铁路在建设和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税、费,国家对合资铁路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确定。

九、合资铁路的土地征用、拆迁和安置工作,按国家《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承包方式,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十、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统配物资,分别由投资方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解决。铁路专用设备、器材,由铁道部门负责供应。

上述意见,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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