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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改进国营海洋渔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8-09-20
施行日期
1978-09-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208 字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改进国营海洋

渔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改进国营海洋渔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国营海洋渔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海洋渔业是工业,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业的特点,其捕捞对象是洄游性资源,渔场常常是在跨省市、跨海区的海域,在大渔汛时,几个省市的渔船云集在一处作业。所以,为了保护水产资源,发展生产,对大渔汛的生产安排、渔船调度、卸鱼港口、鱼货收购、物资供应等,均需集中管理。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始终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是随着渔船动力化发展,分散管理的体制同生产建设要求统一领导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船只集中在近海,单一作业,鱼类资源损害严重,渔场生产秩序混乱;对外渔业斗争往往指挥不灵,外海的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抓不起来;港口建设不能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有的利用率不高,有的又拥挤不堪;渔机修造工业不配套, 产品质量差、 成本高;国营企业由于层层下放、领导多头,管理水平下降,亏损严重。这都严重地障碍着海洋渔业的迅速发展。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水产事业,我们认真总结了海洋渔业管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结合海洋渔业特点,对现行国营海洋渔业分散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拟作以下调整:

一、 国营海洋捕捞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原水产部下放的烟台、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和作为远洋基地建设的湛江渔业公司,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国家水产总局为主管理。这样,在黄海、东海、南海各有一个由国家水产总局直接掌管的点,以利于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并作为开辟外海的骨干力量和发展远洋渔业的基地。

过去属省管的国营渔业公司,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这些公司凡是下放到地区的应收归省,个别的也可以归省辖市。今后需要新建的渔业公司,都应该经省水产部门报国家水产总局同意。

二、 对承担全国任务的旅大、宁波和广东省渔轮修造厂,温州渔业机械厂,南通、淄博渔船柴油机厂,新建的镇海渔业基地钢丝绳厂、广海钢丝绳厂、荣成钢丝绳厂,广东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国家水产总局为主管理。以这些企业为骨干,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改组渔船渔机工业,加速渔业机械化的进程。

三、 凡属以国家水产总局为主管理的企业,生产、基建、物资、财务、劳动工资、计划、产品分配,都由总局负责。地方负责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搞好属地方分配的生产和生活物资的供应。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国家水产总局和省、市、 自治区党委共同商定。 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总局在统一分配时,要适当照顾所在省、市、自治区的需要,超计划部分按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渔船修造、渔网织造等,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应该积极为地方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市、自治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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