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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7-14
施行日期
1982-07-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01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7月14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既统一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又直接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具有中央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两种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事业的管理和更好地发挥专业银行的作用,在这次国家机构改革中,我们提出一个有关银行机构改革的意见。这个意见,曾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银行的负责同志讨论修改。现将我们对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关系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主要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需要全国统一的金融规章制度,制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印制和发行人民币,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三)综合平衡信贷计划并组织执行,统一调度信贷资金;

(四)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审查批准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内设立或撤销机构,并依照法律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统一管理外汇、金银,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都是总局级经济单位。各专业银行总行在上述五个方面受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建设银行在管理基建拨款(包括拨款改贷款)和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施工企业的预决算等财政业务方面,受财政部领导。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与各级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待今后地方机构改革时再行确定。各专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各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担负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的任务。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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