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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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3〕8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关于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分工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问题,这需要有一个过渡。结束过渡的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二、现阶段,农业部门负责向缔约国(原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商检部门负责向非缔约国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在过渡期内,农业部门和商检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密切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共同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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