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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核电厂选址、设计、运行、质量保证四个安全规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7-07
施行日期
1986-07-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国务院对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核电厂选址、

设计、运行、质量保证四个安全规定的批复

(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

(国函[1986]86号)

你局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关于核电厂选址、设计、运行、质量保证四个安全规定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二、我国核电建设刚刚起步,核电厂的安全为各界群众所密切关注。因此,核电厂的选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以保障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和限制事故后果,切实保证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国家核安全局应加强对核电厂的安全报告审查和现场监督,独立地行使安全监督权。

三、为了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顺利发展,应加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核领域活动的法规,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规的行为,应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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