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2-11
施行日期
1985-02-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5〕26号)

交通部:

你部(85)交计字5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部关于与荷兰多用途码头公司和皇家波斯卡利斯财团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试点工作的意见,请抓紧进行。

2、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如有必要,可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计委,待审查批准后,再与荷方正式开始谈判,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