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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2-10
施行日期
1957-12-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2 字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

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同意报告中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僮文方案可在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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