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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上海市关于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8-14
施行日期
1986-08-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8 字

国务院对上海市关于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国函〔1986〕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缓和上海城市交通拥挤状况,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原则同意你市关于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该工程建设总投资为十九亿七千万元,其中外资两亿五千二百万美元,同意你市争取利用国外贷款解决,并由你市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本息所需的人民币和相应的外汇额度。所需国内配套建设资金也由你市自行筹措解决。

三、该工程为地方项目,列入你市基建计划。

四、该工程建设规模很大,技术复杂,请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审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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