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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12-16
施行日期
1963-12-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5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63年12月16日)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拨款监督工作,提高投资的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计划,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在基本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计划。当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国家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合理安排投资,不准分散使用资金,不准留投资缺口,不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银行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拨款。对计划以内的建设项目,要保证资金的供应,对计划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以前,建设单位如果急需用款,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才能在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指标范围内支用款项。

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编报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在设计任务书没有批准以前,建设银行不得拨付任何款项。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而设计文件尚未批准的,建设银行只能拨付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只有在设计文件批准以后,才能拨付设备、材料款和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准任意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对于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四、设计部门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范围内,正确地编制基本建设预算。建设银行必须协同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造价标准、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审查基本建设预算,核实工程造价,并且按照审查核实的基本建设预算监督拨款。对于任意提高工程造价、突破基本建设预算的,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拨款。

五、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逐级审查汇总,纳入国家预算。建设银行在计划年度内拨给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得超过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中核定的预算拨款数。

六、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作为拨款监督的依据。

七、各部门、各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要的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建筑材料的储备资金定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储备资金定额,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实际占用的储备资金超过定额的,对于超过的部分必须积极动员处理。动员出来的资金,一律抵充预算拨款,不准用于计划外工程和其它开支。实际占用的储备资金低于定额的,不足的部分由财政上予以增拨。

八、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在扩大初步设计或实行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没有批准以前,建设所需的大型专用设备不准订货,计划部门不准安排生产,物资部门不准供应设备,建设银行不准拨付资金。个别工程需要在设计文件批准以前订购设备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设备清单,办理设备订货,拨付到货款项。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对于建设单位在计划以外订购的设备,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九、建筑安装工程以出包的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储备材料所需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拨给。此项储备资金的额度,以保证正常储备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周转量。具体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和工期的长短,分类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以自营的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储备材料所需要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核定。

十、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款,应当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建筑安装工程以出包的方式施工的,由建筑安装企业按月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经过建设单位验工签证以后,送建设银行办理拨款。建筑安装工程以自营的方式施工的,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办理拨款。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需要更改,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事先办理签证手续,建设银行应当在批准的基本建设预算范围内监督拨款。

十一、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指标内支付工资。对于突破工资基金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十二、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征用土地的费用、培训职工的费用以及交工验收以前的试车费用等项开支,必须在批准的计划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十三、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建设银行及时办理结算,不准拖欠。无故拒绝付款的,建设银行有权从他们的存款中扣款清偿。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订购设备和材料,除了大型专用设备按照规定可以分次付款的以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

十四、在施工比较集中的季度或者建筑材料供应比较集中的季度,如果建筑安装企业需要超定额储备材料,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如果已经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敷周转需要的,可以在年度大修理基金提存计划范围内,向建设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且按期归还银行。

十五、基本建设资金同其它资金必须划清界限,分别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把基本建设资金挪作其它开支,也不得把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事业费等挪用于基本建设。

十六、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建设银行对于这些报表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督促他们及时纠正。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以后,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年度决算;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以后,必须向建设银行提送竣工决算。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如果发现有违反计划、违反制度、超过标准的开支,应当签具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处理。

十七、建设单位的全部工程竣工以后,结余的财产和物资,必须限期清理,上交主管部门。在清理事项结束以前,主管财产物资的人员和有关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调走,防止发生无人负责和损失浪费现象。

十八、建设单位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国家计划,并且节约了投资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比照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的办法,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部分奖金,用于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

十九、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协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果。建设银行在进行检查的时候,有权向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调阅有关的计划、设计、帐册等文件。

二十、有关基本建设拨款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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