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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5-16
施行日期
1987-05-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15 字 · 共 9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代替)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参事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组织参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组织参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参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

(三)组织参事对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参事搜集、整理文史资料,撰写专题著作;

(六)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参事主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者担任。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六条 国务院参事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

(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国务院参事室下设秘书长、服务处。各处分别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在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做好为参事服务的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范围另定。

第八条 国务院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调查研究员和聘任特约调查研究员,协助参事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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