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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7-15
施行日期
1990-07-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943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

“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0]45号 1990年7月15日)

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加强对“农转非”政策的宏观管理,改变政出多门、把关不严的状况,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现对制定与调整“农转非”政策工作分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精神,负责对涉及本行业的“农转非”政策问题进行综合平衡,严格把关,承办有关工作。需要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制定新政策的,要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先送劳动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征求意见。

二、劳动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调整与制定“农转非”政策的方案,分别从劳动就业、干部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所提方案连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的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计委、公安部和商业部。

三、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作为“农转非”计划与政策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负责“农转非”政策的综合平衡与审核工作,使政策与计划紧密衔接。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的审核意见进行统筹研究。可以先由公安部和商业部提出各自的审核意见,送国家计委汇总研究;或由国家计委邀集公安部、商业部以及有关部门共同议定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暂不宜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公安部、商业部函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经审核同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共同议定的审核意见,拟定给国务院的报告,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联合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对现行“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出台新的“农转非”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有关“农转非”政策问题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议案,按其所涉及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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