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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4-11-09
施行日期
1994-11-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1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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