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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农村社队分配粮食改按统购牌价结算的请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8-11
施行日期
1982-08-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56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农村社队

分配粮食改按统购牌价结算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一日)

农牧渔业部《关于农村社队分配粮食改按统购牌价结算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各地执行。

关于农村社队分配粮食改按

统购牌价结算的请示

一九七九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以后,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发出中发〔1979〕91号文件,批准原国家农委党组和原农业部党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粮如何计价的请示报告》,确定“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粮暂不提价”、储备粮和劳动补助粮也按原价计值,转发各地参照执行。这个报告指出,一方面要暂时照顾劳弱户的困难,特别是要照顾家在农村的职工、军人、干部家庭的困难,使之不致由于分配口粮价格提高,增大超支欠款;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几年后超支欠款大体清理了,改行社队分配粮食按国家新的牌价计值的办法。

现在,农村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70%的生产队已实行“双包”到户,劳弱户及职工、军人、干部家属和其他社员一样包干种了一份耕地或口粮田,不再按劳动工分统一分配粮食,生产队与社员之间不必经过货币结算进行实物分配。在这些单位,粮食如何计价的问题,已不再影响社员的经济利益,当然应当按照国家牌价计值。

关于仍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30%的生产队,因为时间已过去三年,这种暂时照顾的权宜措施亦应取消,改为按提价后的价格计价。这样,也免得在同一个生产队内按两种价格计算粮食收入和分配,给基层财务工作带来麻烦,给农业经济资料的统计和研究也造成不便。近一、二年已有十个省市区陆续把社员口粮价格改为按现行的统购牌价计算

为此,我们建议:从今年起,农村社队分配口粮价格,同集体提留的各项用粮一样,一律按现行的国家统购牌价结算。个别省区按本地情况不宜改变的,可暂时维持现状,以后再报批改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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