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2-27
施行日期
2004-02-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2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