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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6-15
施行日期
2001-06-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1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2001]2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等基本原则,同意增加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第一批试点。

二、该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范围为:东临江北区茅溪村、南接渝北区人和镇、西临210国道童家院子立交桥和人和镇、北靠210国道的区域内。

三、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对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促进重庆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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