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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6-14
施行日期
1993-06-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0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办发<199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联合发出《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576号),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通知”下发后,各地“三峡基金”的征收入库工作进展缓慢,有些省(区)要求免交甚至出现拒交的现象,致使“三峡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三峡工程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三峡工程是一项造福于子孙后代的跨世纪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务院的决定,严格按照《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征交“三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电力部所属各电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三峡基金”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对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一至五月份应交而未交的“三峡基金”,必须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彻底交清,不得拖欠。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有关银行对电力部门入库的“三峡基金”要及时汇入中央总金库,不得滞留和挪用。

四、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真正担负起“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催缴任务,使“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电力、计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三峡基金”的征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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