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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9-16
施行日期
2003-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3]66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2002年议定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 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 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报》上登载《2002年议定书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议定书》、《第193号建议书 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和《第194号建议书 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议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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