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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4-25
施行日期
2010-04-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0〕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规划面积仍为31.4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着力提高开放水平,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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