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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2-13
施行日期
2000-02-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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