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筹备建省开办费和起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筹备建省开办费和起动费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1-21
施行日期
1987-11-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5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筹备建省开办费和起动费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7〕91号)

海南省筹备组:

许士杰同志在十三大期间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要求中央财政给海南省筹备组拨一笔筹备建省的开办费和起动费。为了支持海南的工作,加速海南建设,对海南需要采取一些扶植的措施。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今年拨给海南筹备组开办费一千五百万元。

二、准许海南进口一些原材料和元器件在岛内加工、装配,并参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关税;也可以按照对外贸三个试点行业的办法,由国家收购海南的一部分外汇,一美元外汇额度补贴二元人民币。以上每年按一亿美元外汇额度安排,使海南每年赚取一至二亿元人民币。实行这个办法的时间,从明年起,暂定为三年。

三、请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对准许海南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和准许销往内地的进口产品列一清单。对销往内地的进口产品,可发给准运证,但是否需要补税,请海关总署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提出意见。关于明年的计划安排,请海南省筹备组于十二月初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