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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7-08
施行日期
2004-07-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7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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