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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6-30
施行日期
1986-06-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冀政〔1986〕63号)收悉。同意你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纪念活动应力求节俭,邀请人员宜少。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抗震纪念碑揭幕仪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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