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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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6〕4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黑政函〔1986〕23号文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原管理体制。国办函〔1986〕4号文即停止执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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