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航黑龙江省局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事项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1986年8月5日,实施日期:1986年8月5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航黑龙江省局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事项的复函
(国办函〔1986〕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黑龙江省民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照此执行。
民航黑龙江省局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黑龙江省管理后,要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搞好省民航的全行业管理,为我国民航管理体制的改革积累经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附:中国民用航空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民航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地方问题的请示》(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