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办函〔1985〕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民政厅:
你省民政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85)云民民字第4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201号)第三条规定:“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因此,来文中所写的第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同意你省民政厅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3〕20号),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名称的规定,指的是“乡”前冠以具体民族的名称,作别种理解是不对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