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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0-17
施行日期
1985-10-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办函〔1985〕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民政厅:

你省民政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85)云民民字第4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201号)第三条规定:“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因此,来文中所写的第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同意你省民政厅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3〕20号),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名称的规定,指的是“乡”前冠以具体民族的名称,作别种理解是不对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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