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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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2年3月12日 国办发〔1982〕22号)
《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国发〔1982〕15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中有关“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的规定,是指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原材料、工资和费用,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至于为进行新产品试制所必须购建的固定资产,扩权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费用,以及国家安排的重点试制项目所需的费用等,均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分别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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