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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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同年八月七日,农牧渔业部下发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在两年多的贯彻实施《条例》和《细则》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细则》中某些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至今认识仍不一致。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农、商两部主要领导同志协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对《细则》中某些意见分歧的条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农、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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