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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2-18
施行日期
2001-12-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

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2001]72号)

贸促会、外交部、财政部、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加强管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请示》(贸促展计[2001]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由贸促会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工作,并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二、为加强对参加世界博览会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或申办由国际展览局批准的世界博览会,一律由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贸促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并注意了解、掌握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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