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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11-03
施行日期
1980-11-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6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

(一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经国务院核准,我国已于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加入国际上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并于加入时声明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束,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两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该两公约已于一九八○年十月十日起对我国生效。

自六十年代初以来,国际上暴力劫持民航飞机和破坏民航设施的事件频繁发生。为制止这类恐怖行动,保卫国际民航安全,国际民航组织于一九六三年主持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 》(简称 《东京公约》,我国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经国务院核准加入)。随后,又于一九七○年和一九七一年先后制订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对保障民航飞机和设施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劫机等恐怖行动在国际上虽已减少,但仍时有发生;我国民航飞机也曾发生三起企图劫机外逃未遂事件。为了保证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有效地防止劫持飞机等犯罪行为发生,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文译本请见一九八○年第十七号国务院公报,《东京公约》请见民航总局、外交部(78)指际字第591号文件),提高警惕,严格地面安全检查和机上安全保卫工作,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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