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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8-04-17
施行日期
2008-04-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7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XXX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澜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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