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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5-21
施行日期
1988-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1988〕2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国务院旅游协调领导小组撤销)。

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属于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 任:吴学谦(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李昌安(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 毅(国家旅游局局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郝建秀(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迟海滨(财政部副部长)

周干峙(建设部副部长)

罗云光(铁道部副部长)

王展意(交通部副部长)

康仲伦(轻工部副部长)

刘广运(林业部副部长)

王济夫(文化部副部长)

陈 元(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成致平(国家物价局局长)

胡逸洲(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廖 晖(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

李锡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

张德勤(国家文物局局长)

王永祯(旅游办主任)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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