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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8-05
施行日期
1986-08-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1986〕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政府已正式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提出恢复我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将就此问题对外进行一系列谈判。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部际协调小组。

组 长:张劲夫(国务委员)

副组长:郑拓彬(经贸部部长)

钱其琛(外交部副部长)

戴 杰(海关总署署长)

成 员:沈觉人(经贸部部长助理)

甘子玉(国家计委副主任)

朱镕基(国家经委副主任)

田一农(财政部副部长)

王平武(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

邱 晴(人民银行副行长)

戴伦章(人民银行外事司总经济师)

陈耀邦(农牧渔业部副部长)

陶 力(体改研究会副会长)

李培传(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

何椿霖(国务院特区办主任)

郑家亨(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胡邦定(国家物价局副局长)

凌则提(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季崇威(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干事)

浦 山(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政治研究所所长)

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有关的重大政策问题。请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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