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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7-10-22
施行日期
2007-10-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3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指导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卢春房 铁道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XXX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鄂竟平 水利部副部长

盛光祖 海关总署副署长

潘 岳 环保总局副局长

旭日干 工程院副院长

蒋定之 银监会副主席

包叙定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XXX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兴国 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付志方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杨 雄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克志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孙志刚 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郭兆信 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道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收集和掌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有关信息。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军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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