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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9-04
施行日期
1987-09-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3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87〕62号)

冶金部、国家计委:

冶外字772号《关于请批复成立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该公司由国家计委和冶金部领导,以冶金部为主。其主要任务是:为增加一千万吨钢的生产能力,统一负责从国外筹措资金,引进技术、设备、原材料和备品备件的谈判与签约,并组织“以产顶进”,偿还贷款。

关于成立公司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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